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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哈佛大學低能物理系 歐致良
    哈佛大學低能物理系 歐致良 2022/08/01 10:07

    A:
    1A^+ NH4+ H+ 陰離子
    ClO4^- CH3COO^- NO3^-陽離子 CH3COOAg例外
    Cl- I- Br- Cu+Hg2^2+Ag+Pb2+Tl+ PbCl2溶於熱水
    SO42- Ca^2+Sr^2+Ba^2+Ra^2+Pb^2+PbSO4溶於酸
    CrO4^2- Sr^2+Ba^2+Ra^2+Pb^2+Ag^+ 溶於酸 沉澱多黃色但Ag2CrO4磚紅色
    F^- [XX=1A+NH4^+H+]Be^2+Ag^+
    OH^- XX Sr^2+ Ba^2+Ra^2+ Tl^+ 溶於酸
    C2O4^2-XX Be^2+Mg^2+
    S^2-XX 2A^2+ MnFeCoNiZn溶於酸
    CO3^2-SO3^2-PO4^3-XX CO3^2- SO3^2-之沉澱物溶於酸


    B:
    酸的強弱順序:HClO4>HI>HBr>HCl>HNO3>H2SO4>H3O^ >H2C2O4>H2SO3>HSO4^->
    H3PO4>HF>HNO2>C6H5COOH>CH3COOH>H2CO3>H2S>NH4>HCN


    心 得 整 理

    鹽的水解:B^+(陽離子):1A^+ Ca^2+ Sr^2+ Ba^2+中 其他酸 A^+(陰離子):H3O^+中以
    後鹼(n=2,3為中) 酸式鹽:HCO3^- HS^- HPO4^2-鹼其它酸
    電解:A族必死B族必活SnPbMn例外Br^-I^-成功F^-失敗Cl^-再說(濃的好) 其他死

    研究生: 顏劭安





    研究生(外文): Shao-AnYan
    論文名稱: BaO-La2O3-WO3三元系統化合物螢光粉之光致發光特性研究
    論文名稱(外文): Photo-luminescence properties of BaO-La2O3-WO3 ternary system based phosphors
    指導教授: 黃文星
    指導教授(外文): Weng-Sing Hwang
    學位類別: 博士
    校院名稱: 國立成功大學
    系所名稱: 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碩博士班
    論文出版年: 2012
    語文別: 中文
    論文頁數: 195
    論文摘要
    本研究以鎢酸鹽類之BaLa2WO7為主體晶格材料,並以三價稀土金屬離子Eu3+、Dy3+、Sm3+、Er3+、Ho3+、Tb3+與Tm3+等摻雜於主體晶格中取代La3+位置作為活化劑,同時討論其材料合成與發光特性。同時又以Sr2+與Ca2+取代晶格中Ba2+位置,造成一晶格畸變,觀察對整體性質造成之影響。
    由實驗結果顯示,以固態反應法配合高能震動球磨所製備之BaLa2WO7: Ln3+(Ln3+ = Eu3+、Dy3+、Sm3+、Er3+、Ho3+、Tb3+、Tm3+)螢光粉,在900 ~ 1350°C之煆燒溫度下可形成穩定之BaLa2WO7單斜晶單一相,而所摻雜之稀土離子可和晶格中之La3+相互取代形成固溶體,並且對表面形態不會產生太大影響,系統仍可維持一定的穩定性。
    BaLa2WO7: Ln3+螢光粉體展現出強烈的W6+-O2-間電荷轉移吸收帶,而由於Ln3+-O2-之共價性太低,導致其CTS(charge transfer state)無法有效轉移給稀土離子發光,因此主要是由W6+-O2-之電荷轉移帶與稀土離子之4f內層軌域躍遷進行發光。在以Eu3+為活化劑發光中心時,產生的放光可由Eu3+離子濃度控制。在低濃度時較高能階之藍、綠光放光較強,隨摻雜量提高,5D0 → 7FJ (J=0, 1, 2)紅光放光將成為主要放光,因此其色度座標可由Eu3+摻雜濃度而改變,在適當之摻雜濃度下,BaLa2WO7: Eu3+可產生單一發光中心之白光。經由(5D0 → 7F2) / (5D0 → 7F1)非對稱指數可發現,Eu3+離子於主體晶格中佔據非對稱中心,而隨摻雜量增加,非對稱指數會持續上升直至晶格扭曲變形而產生相轉換。BaLa2WO7: Dy3+則可產生明顯之4F9/2 → 6H13/2與4F9/2 → 6H15/2之黃光與藍光放光,由於強度接近,因此其產生之光色相當接近於白光,且放光強度比例不因Dy3+摻雜量而有所改變。而經由發射光譜與衰減曲線分析,可發現Sm3+離子之4G5/2能階、Er 3+離子之4S3/2能階、Tm 3+離子之1D2能階與Ho 3+離子之5S2能階皆能產生強烈放光,且易受濃度淬滅效應影響,在低濃度下便會發生交叉緩解而使放光強度降低,同時其發光之衰減曲線亦因交叉緩解現象而產生改變,使衰減曲線呈非自然指數之衰減行為。
    當以Sr2+與Ca2+取代晶格中Ba2+位置調整結構時,可發現Sr2+與Ba2+之間由於性質接近,可產生較大的固溶量而不造成結構改變。當Sr2+取代Ba2+進入晶格中,整體晶格產生變形,發光中心間之能量轉換效率增加,使放光強度因此而增強,但不改變原本放光性質,經由比對Eu3+離子(5D0 → 7F2) / (5D0 → 7F1)與Dy3+離子(4F9/2 → 6H13/2)/(4F9/2 → 6H15/2)在摻雜Sr2+之比值,可發光Sr2+並不會改變發光中心之周圍晶格環境。而Ca2+與Ba2+間之離子半徑差異較大,導致Ca2+取代時造成較大之變形,因此固溶量較低,且過大的變形降低了結晶性,雖可調整發光中心周圍對稱性,進而改變放光比例,但亦會造成整體發光強度下降。
    本研究所製備之螢光粉具備各種色系,包括紅色:Sm3+與Eu3+、綠色:Er3+與Ho3+、藍色:Tm3+、近白色:Dy3+,最佳激發波長皆位於350 ~ 450 nm之間,在近紫外光與藍光區均能應用,顯示其具有發展成為白光LED照明系統之螢光粉的應用潛力。



    許志祥總統偷錢包

  • 兇手蔡富華
    兇手蔡富華 2022/08/01 15:34


    吳景欽/【林智堅論文門】抄襲與否誰來認定
    2022年08月1日 08:00
    ▲▼林智堅市長參選人說明碩士論文記者會。(圖/記者周宸亘攝)

    ▲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深陷論文抄襲風暴。(圖/記者周宸亘攝)

   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的碩士論文因涉及抄襲疑雲,致使中華與台灣大學,分別啟動學術倫理調查。只是在審議結果出來前,除總統府發言人出面指出,學術倫理委員會不能直接認定抄襲與否外,相關當事人也發出聲明,而林前市長本人更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提出時序圖表、電子郵件等資料,以證明自己碩士論文的原創性。對於抄襲與否,到底誰能認定?

    在此次論文抄襲案中,各方所發表的聲明,到底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?由於這些聲明往往是在事件爆發後,由利害關係人所發出,這就無法避免道德風險,致皆屬於所謂傳聞證據,實連提出於法庭的資格都無。故這些聲明於法庭之上,就只能是待證事實,無任何證明的效力。

    傳聞證據若要具有提出於法庭的資格,必須考慮到是否具有特別可信性。以文書為例,若具有常規性、持續性或格式性,且於做成時,無預視到未來可能用於法院之上,實就具有特別可信性。故以涉及抄襲的判斷來說,若兩本論文在實質相似,必先推定後發表者抄襲前發表者,但因著作權採取創作保護原則,不以發表為必要,故後發表者若要主張原創,就得提出比先發表者更早完成的證據,且兩者曾為接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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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但如此的舉證並非容易,尤其在電腦化時代,任何檔案的存取日期都可修改,如何證明提出的原始檔是做成於過去,而非現在所修,也是一大難題。如果要拿出原創檔案,有相當的困難度下,當事人可否找公證人為公證,就可因此讓人信服此等文書為真呢?

    根據《公證法》第36條,經民間公證人依《公證法》所認證之文書,視為公文書,看來似乎具有鐵證如山的證明力。惟公證屬非訟程序,僅有請求認證的一造,並無相對人存在。而公證人雖須查明文書真假,但僅能為形式審查,再加以文書若涉第三人,也不可能給予辯駁之機會。故在《公證法》第103條,才有必須真實陳述及負擔虛偽陳述的法律責任之具結義務。

    也因公證文書的產生未經實質審查,故《民事訴訟法》第355條第1項及第358條第1項才規定,視為公文書者,或經本人簽名、蓋章、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認證者,推定文書為真正。換言之,公證文書即便視為公文書,卻因是基於提出者的片面資料所生,就僅能是推定,而非具有絕對真正的效力。

    依此而論,林前市長所提的公證文書,僅在形式上推定為真正,仍可以反證推翻。又此等公證文書,乃是在抄襲風波爆發後,針對特定目的所為的認證,就存有一定的道德風險。甚且,公證文書所推定者,乃是這些文件本身的真實性,但目前所爭執者為是否抄襲,即兩本論文必須比對之問題,這也不在公證效力的範圍內。更何況,遭指涉抄襲者,亦可提供相關資料去公證,來取得相類似的認證文書。

    因此,是否抄襲仍有待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。只是審議的過程並不公開,無論做出何種決定總會引發議論。而若審議結果認定抄襲,學校因此為不利處分,如撤銷學位,當事人還可向教育部提起訴願;若訴願未果,還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即便敗訴,更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,以為最後定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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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依此而論,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,確實非具有最終決定性,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,對於此類委員會的審議,因具有專業性,故大學、教育部,甚至行政法院,除非有足以動搖其可信與正確性的理由,否則就應尊重其判斷。這也代表著,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,就算不是最終決定,卻也難在後續程序加以推翻。

    只是行政救濟的過程必然漫長,就顯得緩不濟急。而因侵害著作權,除有民事責任,亦有屬告訴乃論的刑事責任,就可由主張論文原創者,如林智堅前市長,對發表在前的論文或報告者,跳過檢察官,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,並附帶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。

    若能如此,即可藉由法院的公開審判,將相關文書、檔案等,攤在陽光下受第三方檢驗,亦使被告有詰問與陳述之機會,而非處於絕對挨打的局面,就可免於自證清白、強勢壓弱勢之指摘。如此的審判必然受到民眾矚目,不啻是替即將於明年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,讓全民先熱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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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/07/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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